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失眠 、焦虑、烦躁 、神经衰弱……你是否曾被噪声困扰?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不久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
据悉,自2018年12月起,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会在房间内听到持续不断的古怪吼叫。
经调查,声音来自该楼102房的李先生。监测表明,虽然该噪声清晰可闻,但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李先生也因此继续播放着“荒山野鬼”。
面对如此明显却“未达标”的“正在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海珠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方式制造噪声。
4月14日,海珠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禁止令作出后,承办法官多次尝试,终于拨通了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在电话中承认噪声系其播放,并表示愿意停止制造噪声。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王先生一家终于收获了久违的安宁。
“该案中,海珠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明确了噪声侵权可以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表示,这不仅是对《规定》的正确适用,也体现了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创新。
“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表示,《规定》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提起民事诉讼之外的第三种救济途径。
专家点评
诉前禁止令是司法高效介入环境纠纷的新通道
文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长兴
2022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诉前禁止令”的方式制止噪声扰民,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居民的生活安宁。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环境司法创新的重要成果,代表了环境纠纷化解的新途径,对于重新定位环境司法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纠纷本质上是主体间的权利冲突,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相关权利是纠纷化解的基本要求。但是,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的活动与自然运行过程相互影响、交织的结果,自然因素的“干扰”极大地增加了权利界定的难度。目前,在法律上的解决方案,一是通过行政管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例如,本案噪声排放应当适用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如果违反行政管制性标准,则可以采取行政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制止、惩罚违法排放噪声行为,但本案所诉噪声并未超标。二是通过民事途径界定权利的边界,包括常见的以侵权认定反向确认权利边界,这需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司法机关裁定。在符合行政管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司法途径是确认当事人权利边界的最权威途径,也是当前环境纠纷诉讼所能发挥的作用。本案中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无果时,也只能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但是,诉讼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问题,特别是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约束力明显不足,无法及时、高效回击环境污染和破坏侵权、制止违法行为,甚至可能碍于程序暂时“纵容”部分违法行为,使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陷入难以挽回的境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诉前禁止令充分运用诉前行为保全的高效、及时特性,在保持权威性的同时,避免了诉讼程序冗长等缺陷,开创了司法介入环境纠纷的新通道,对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环境司法的社会功能。首先,诉前禁止令制度赋予法院当即决断的权力,符合条件即可制止违法行为,体现了司法权比较特殊的便捷性、高效性特征,从而有助于司法机关积极、能动介入环境纠纷,回应环境法上的预防性要求。其次,诉前禁止令以暂时确认的方式及时保障可以先行确认的权利,可能还需要申请人采取担保等辅助措施,并且最终仍通过诉讼确认权利边界,在高效实施司法介入的同时可以保持谨慎的认定和判断,最终保持司法权的本色。
因此,诉前禁止令是司法机关高效介入环境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通道,创新了环境权益保护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环境诉讼的不足,为当事人环境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保障,是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体制和制度的重要举措。相信随着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广泛适用、“第一案”示范作用的逐步彰显,诉前禁止令会成为重要而“好用”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1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