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案迎来最新进展:华彬湖北工厂及销售公司被判侵权,并判罚3000万元。
被判侵权、不正当竞争
近日,快消君获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初34号》(下称:《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湖北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工商信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咸宁市,经营范围为“生产及销售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系列产品;饮料加工及销售;QT食品加工及销售”,由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100%控股。另外,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也同样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
回到本次案件上。《判决书》显示,吉林高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两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
换言之,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红牛维他命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有权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基于此,吉林高院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红牛湖北公司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三家被告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及湖北工厂在生产厂区显著位置使用红牛商标图形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由于三家被告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届满后,主观上应当知晓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授权存在瑕疵,仍对红牛湖北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进行销售,且销售行为与红牛湖北公司的生产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因此,吉林高院认定三家被告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红牛湖北公司等被告辩称的“约定红牛维他命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权利的50年协议”,由于“要么无原件,要么是否为原件存疑”,再次被认定与本案“不相关”,更不被支持作为中止本案审理的依据。
另外,吉林高院还进一步强调,“50年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且50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而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而非五十年协议”。
这是继各地法院对华彬经销商的处罚判决后,“50年协议”法律效用再次不被法院认可的又一案例。
快消君曾报道过,此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经销商侵权案中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其中没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商标的条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另一案件中强调,“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该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红牛”战局,趋于明了
近年来,不断有“华彬红牛”的生产工厂及销售公司被各地法院判决停产及赔偿。
2021年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华彬三被告)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集团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22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上述企业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亿元。
而以上案件的共性在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认定,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红牛”字号已非善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已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基于此,法院认定这些企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几乎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红牛湖北公司“反告”天丝公司一案也被驳回。据了解,此案始于2016年,最初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天丝公司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吉林高院,并与前述案件合并审理。
快消君获取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红牛湖北公司状告天丝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吉林高院认为,在天丝公司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红牛湖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已处于法院审理的情况下,红牛湖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判定驳回红牛湖北公司的起诉。
可上述判决书均认定,根据天丝公司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律宣判的落地举措,天丝公司也在不断加大对于市场上侵权产品和侵权商户的清退和追责。
肉眼可见的是,当下的快消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主流渠道正在下架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例如,包括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在内的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华彬红牛”。
与此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华彬红牛”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
例如,2022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因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另外,2022年10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华彬红牛”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公司”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华彬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近4000余份。
“红牛之战”已经持续7年之久。伴随着华彬集团旗下的三大红牛工厂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均被判定为侵权,华彬集团和天丝公司围绕着“红牛”商标、生产和销售的“战局”也终将趋于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