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充分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
被告人互相推诿 疑窦重重
2020年2月27日,黑龙江、广东两地组成的专案组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捣毁了一个制造假币的窝点,现场缴获2005版百元面额假人民币4.2215亿元,这起案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破获 的单案数额最大的伪造货币案。该案在黑龙江、广东两地共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
202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建秋、蔡惜供、郑勇、刘洋仔4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范水洲等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4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石时态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庭长梁洪涛、副庭长刘艳东担任审判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忠诚、第四检察部主任谷敏刚、副主任王兆峰出庭履行职务。
这起案件,作案地点纵贯中国南北、绵延3500多公里,被告人多达14人,而且作案过程长、涉案细节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石时态大法官一边审阅浩繁的案卷,一边跨越林海雪原实地调查,在海量的证据素材中,亲手整理出了一份长达113页的案件时间表,由此破题,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那么,大法官开庭中,将针对案件的哪些焦点进行辨析?最终将怎样判决?
庭审期间,大法官调查的第一个重点是伪造货币犯意的形成。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建秋、蔡惜供和范水洲开始谋划印制假币。
石时态大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认为,虽然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有些问题尚不清晰,所以要查明事实真相,使被告人心服口服,使判决达到良好的效果。
伪造货币的犯意究竟是谁提起的?一审认为是陈建秋、蔡惜供和范水洲3人谋划的。但在大法官提审期间,这3人的说法却又不完全一致。
主犯陈建秋称:“那天我们在喝茶的时候,蔡惜供突然就提起,说现在这个废品非常难做。”“蔡惜供跟我提了这个事,一下子提了这个做假钞的事。”
蔡惜供在庭前提讯时的说法却完全相反:“陈建秋、范水洲跟我在喝茶聊天,陈建秋说现在的钱越来越难赚了,然后陈建秋说,知道范水洲在东北这边有关系、有朋友。陈建秋就说,如果能印假币的话,钱就来得快。”而当时在场的第3个人范水洲,也持与蔡惜供一样的说法。
同一事实,在3个被告人嘴里,讲出了两种情况。
六轮对质 彰显“庭审实质化”精神
为了厘清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夯实相关证据,大法官在开庭中特意安排了对质环节,第一轮就是让陈建秋、蔡惜供、范水洲3人在法庭上当场对质。
与提审时的说法类似,陈建秋说,2019年下半年,他和表弟蔡惜供、蔡惜供的同学范水洲3人在广东惠州合伙开了一家废品回收公司。陈建秋说他们3人在废品回收公司一起喝茶的时候,是他表弟蔡惜供先提出要做假币的。而蔡惜供说,制造假币的想法是他表哥陈建秋先提起来的。范水洲也指认说是陈建秋先提出来的。但这一次,在开庭对质中,三人表达的语气、眼神、相互的态度,包括做这些表达时的情绪,都充分地呈现在了合议庭成员的眼前,形成了与其陈述的相互印证。
综合在案证据、提审和法庭调查、尤其是庭上对质的结果,从证据层面分析,再辅以情理和逻辑判断,法庭认定,这起犯罪的提议者是陈建秋。因为当时蔡惜供和范水洲也均对犯意表示了同意,法庭最后综合认定,3人属于共同预谋制造假币。
庭审中,一个需要明确的重要细节是:陈建秋、蔡惜供、范水洲3人究竟是哪一天预谋印制假币的?陈建秋供述的是2019年8、9月份,蔡惜供和范水洲供述的是当年的11月份,一审法院认定是当年的9月到11月间。发现这个问题后,石时态大法官在梳理他们整理出来的那份113页的被告人行为时间表时找到了答案。综合所有证据,合议庭最终认为,2019年11月7日夜晚至8日凌晨,陈建秋、蔡惜供、范水洲在位于广东惠州的废品回收站共同提起了印制假币的犯意。
庭审期间,法庭调查的另一个重点,是明确各上诉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伪造货币的资金来源,以及利润分配问题。这同样决定着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以及几位上诉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上诉理由中,4个上诉人都认为自己不是组织者、指挥者或者出资者,或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应为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中,上诉人陈建秋说,他只投入了70余万元购买机器设备,但是购买纸张的60万元以及购买油墨的24万元,是他的表弟蔡惜供给他的,他在当天就转给了郑勇,让郑勇去购买那些物资。对此,法庭也进行了调查和对质。
对质期间,陈建秋坚持认为,那84万元是蔡惜供给他的,他转交给郑勇去购买纸张和油墨,但检察员指出了他这个说法的漏洞,因为有证据显示,当时蔡惜供根本不在广东,已经 去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检察院的检察员对比了案发前陈建秋和蔡惜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发现陈建秋的银行账户里有大量的资金往来,但蔡惜供的几张银行卡里的流水额都非常有限。检察员由此认为,蔡惜供应该没有出资能力。
许多细节在法庭的质证中不断清晰,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建秋系伪造货币犯罪的所有资金提供者。
石时态大法官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安排对质环节,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这样的对质有利于在法庭上查明事实真相。“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他们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互相对质才能够把事实查得更清楚。通过对质,互相辩驳,反击对方,在法庭上就把一些事实查明白,效果特别好。”
庭审中最大阵容对质 探究毒品来源
一审判决认为,刘洋仔在开车从广东到牡丹江市的途中,以及在制造假币场所,都为其他同伙提供过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洋仔在上诉后检举称,毒品是由别人带到牡丹江市供他们吸食的。面对这个情况,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刘洋仔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以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
在制造假币的现场,警方查获了一些吸毒工具和少量冰毒。警方经调查认定 , 刘洋仔和卢坚城、李永坤、陈杰林、卢汉明、卢瑞良这另外5个制造假币的技术人员都在现场吸食过毒品, 这些毒品是刘洋仔带来提供给大家的。一审判决认定,刘洋仔这种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而在二审期间,刘洋仔称,毒品不是他提供的,他检举揭发蔡惜供、范水洲提供、运输毒品,供其和制造假币人员吸食。刘洋仔提出,他的检举揭发具有立功情节,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刘洋仔说,蔡惜供利用汽车水箱夹带毒品,由范水洲开车从广东运送到牡丹江市海林市,水箱被搬进制造假币窝点时,在场所有人员都看到了。
庭审期间,法庭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安排 刘洋仔、蔡惜供、范水洲、李永坤、陈杰林、卢汉明、卢瑞良、王伟等相关被告人一起进行对质。 对质中,在假币制造现场的所有人都指证毒品就是刘洋仔提供的。
检察机关也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蔡惜供为制造假币现场的工人提供了毒品,刘洋仔的说法和检举没有事实根据。综合所有证据,法庭也作出了认定,毒品是刘洋仔提供的,他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过两天的庭审,2022年6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上诉案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审被告人期间,石时态大法官特意安排14名被告人的家属分别录制了一段视频,在提审前播放给被告人看。二审公开开庭期间,利用休庭的间隙,石时态大法官安排被告人和家属进行了简短的会见。
这是石时态大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做出的决定。石时态认为,刑事审判在有力地打击犯罪、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种理念。
制假胶版背后 还有一个已入狱的“假币教父”
二审期间,石时态大法官还仔细探究了本案中刘洋仔等人使用的印制假币的胶版的来源。
如此重要的作案工具,究竟是来自哪里呢?石时态大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调研。
石时态大法官了解到,在近些年出现的假币案当中,有96.7%的假币胶版都来自于同一画工之手,他叫彭大祥,被称作“假币教父”。
1941年,彭大祥出生在广东汕头一个贫困家庭,从小就表现出了极强的绘画天赋,一度靠街头作画为生。在时代的动荡中,彭大祥偶然从尝试伪造粮票中尝到了甜头,从此一发不可收。在粮票被废止后,他走上了伪造人民币的道路。据媒体报道,全国有九成以上的假币出自彭大祥手绘的胶版。
2014年4月,彭大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货币罪等多种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昔日的“假币教父”已再无可能为犯罪团伙提供伪钞胶版了。
大法官说 记者:我听说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您修改了16次,为什么要修改这么多遍? 石时态大法官:我觉得很有必要,我们这个案件体现了对司法工作高度负责任的精神。把每一个细节都调查清楚,把每一个事实都审查清楚,每一个证据都按照它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每一条法律的适用都做到准确,每一个量刑都反复地对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程序都做到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公开、公正。我们要通过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就在身边。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当中指出:“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而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既是在保障金融秩序,又是在保障经常使用纸币的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编辑: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