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给事中苏采在担任大理寺详断官的时候,有一个人的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他听说自己的母亲去世下葬以后,就偷偷地将母亲的灵柩挖出来再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说,这是死罪。
只有苏采认为:“儿子盗窃母亲的灵柩,然后和父亲合葬,这怎么能和盗墓的一样呢!”然后提他申请减免刑法,终于免除了死刑。
按:少卿侯瑾在主管陕西刑狱的时候,河中有一个人的父亲早早地去世了,母亲改嫁十多年后也死了。他就挖开自己母亲的坟墓,取出自己母亲的棺椁和父亲合葬。按照法律应该判处死刑。有关部门以前有从轻发落的案例,所以侯瑾就请求有关部门从轻发落。上面的案子就是侯瑾使用的案例。
自己的亲妈和继父合葬,于是就挖坟掘墓,再将母亲重新和父亲合葬,所以按照相关法律,只是免除了死刑而已。
状元张唐卿担任陕州通判的时候,有个人的母亲改嫁以后去世了。等到自己的父亲去世下葬的时候,他就觉得不好了,于是将自己母亲的灵柩挖出来和父亲合葬。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依法重判。
张唐卿说:“这个人只不过是个孝顺的法盲罢了。”于是就将这人教育了一番释放了。
这个判决和苏采的判决一点也不一样。原来是因为他的后爸还活着,而且母亲还没有下葬,所以他只是偷窃了自己母亲回去,并没有挖坟掘墓,所以从轻判决,直接释放了。三个故事都出自他们的传记。
02
原文
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之,法当死。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采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03
补
给事:即给事中,唐宋时期这个官位是门下省的要职,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皇帝的顾问。
张唐卿:北宋仁宗时期的状元。他十七岁时带着自己的作品拜见韩琦,深受韩琦重视。后因为父亲病故,过度悲伤,吐血而亡,年金二十八岁。
04
感
我搜了一下现在的法律法规,就是今天案例里面的这种情况,应该不会按照“挖坟掘墓”的相关罪名来判定。估计也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拘留罚款就可以了。
不过不论是现代还是古代,都讲究一个影响。就是自己家的坟被挖了,这是有讲究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看受害者的意愿。
官员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从轻处罚了。自己得了个宽恕的仁名,罪犯则减轻了处罚,没人关心受害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