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的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女性职工的权益也不断地提升,这里需要告诉广大女性朋友一个好消息,在最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特殊将女性职工的假期大大的增加了。
4月2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终于通过啦。
1988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国务院颁布施行。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在,又一个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诞生了,那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特殊值得一提的是:首先,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消费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顺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顺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工夫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工夫内安排肯定的休息工夫。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工夫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工夫计入劳动工夫。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